规章制度

厦门理工学院影视与传播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底完成。班干部、年级学生干部、院团委学生干部由学院学工评选小组择优推荐。其中,班干部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参评学年未在处分期内;

(二)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在综合素质考评、学术科研、各类考试、评选、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诚实守信,没有弄虚作假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能够发挥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协作,在同学中传递正能量;坚持原则,有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认可度;

(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意识形态、校园文化品牌活动等重要学生工作中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五)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含大学生体质测试);

(六)原则上需在参评学年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以上,且评选时仍在任职。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表。学生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如实申报,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报名。班干部、年级学生干部和院级学生干部申请参评的,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所有参评对象均需参加班级评议,班级评议人数需达到班级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参评对象需在班级评议中获得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支持才可参评;  

(三)初审推荐和公示。班干部、年级学生干部、院团委学生干部由学院学工评选小组确定推荐人选、审核和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党委。

(四)公布表彰。学院向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学院将《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

第八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评选和表彰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兼得。本规定仅用于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工评选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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