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影视与传播学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籍学生。通报批评作为教育管理手段,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通报批评,是针对学生违反校院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违纪现象。通报批评分为口头通报批评和书面通报批评两种。对违反校院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违纪现象,要及时进行口头通报批评和教育引导,达到下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要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给予学生书面通报批评须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1.每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达到10学时(1学时=45分钟);
2.无故缺席党团学习教育活动、年级大会、班会等学院要求必须参加的重要集体活动,累计2次的;
3.在课堂、讲座或集体活动中,请别人代自己点名或代别人点名累计2次的;
4.在宿舍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被发现1次的;
5.在宿舍带电存放电吹风,被发现1次的;
6.在宿舍使用未认证登记的电吹风,被发现2次的;
7.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酒,安装单杠、吊床、吊椅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饲养宠物,宿舍卫生内务脏乱差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发现2次的;
8.晚点名不配合、弄虚作假,或晚点名后未报备擅自外出,或未报备擅自在外住宿,被发现2次的;
9.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第4项至第8项所列情形,被书面通报批评累计2次的,依据《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通报批评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调查核实
1.辅导员、任课教师或学生组织等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至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听取学生陈述申辩。
第七条 审批与通报
1.调查结果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起草《通报批评决定书》;
2.书面通报批评以学院名义发文,在学院办公楼公告栏公布,在年级大会上予以实名通报,并书面送达学生本人和告知家长。
第八条 存档与备案
通报批评处理材料(含调查报告、学生违纪处理报送表、处理决定书等)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四章 通报批评结果运用
第九条 通报批评纳入学生日常表现评价,作为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学生受通报批评后,若积极改正错误且在一年内无其他违规行为,其通报批评处理自动解除,无需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通报批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影视与传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学生违纪通报批评记录档案”,对受学院通报批评的学生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影视与传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影视与传播学院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