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优”对象
我院取得学籍团员,年龄在18—28周岁,有1年以上的团龄,志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
第二条 “推优”候选人条件
1. 政治表现。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积极
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递交入党申请书须满三个月。特别优秀的一年级本科生、一年级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须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少于三个月。
2. 品德修养。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3. 学习表现。学习成绩良好,累计学习绩点在2.8(含)以上,原则上申请参评前一学期无考试不及格须补考,入学以来无旷课、无考试作弊行为。前一学期如有补考的,则需获得过学科竞赛目录中三等奖及以上至少一次,所获奖项不得用于“推优”重复申请。凡存在两门及两门以上补考的,不予参评。
4. 个人行为。在同学中群众基础良好,能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5. 素质拓展。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热心集体事务,未无故缺席团学会、年级大会、班会、形势与政策讲座、升国旗和义务劳动等指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原则上上学年综测排名在班级的前40%,在学生干部中表现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学年综测排名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推优”名额
推优名额由年级所在党支部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择优推选,宁缺毋滥。
第四条 优先考虑条件
1. 凡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含宿舍长),发挥实际先锋模范作用。
2. 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学业奖学金、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3. 在各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及学术、社会实践、志愿活动中,获得市及以上表彰。
4.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获得政府部门表彰的或应征入伍后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
5.各学期积极参加由学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限制条件
1. 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宿舍通报批评)、旷课、打架斗殴、未经批准擅自外宿者,取消一学年内的“推优”资格。
2. 受到团纪处分者,取消两学年内的“推优”资格。
4.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无“推优”资格。
第六条 “推优”程序
1.“推优”工作一般每年两次,分别于3-4月和9-10月进行。
2. 在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各团支部召开团员“推优”民主测评会。“推优”测评会由团支书和组织委员主持,应有本支部2/3以上的团员参加为有效。
3.“推优”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4.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 “推优”候选人所得选票必须超过到会团员数的1/2方可获得资格评选。
5.辅导员、班主任对通过资格评选的候选人进一步考察,考察其所在班级、宿舍等表现情况、听取任课教师评价意见后,综合前述规定,由年级所在党支部讨论确定最终推优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同意作为推优对象的,通知所在团支部进一步培养和考察。
第七条 培养教育
1. 学生党支部向“推优”确定人选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 党支部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党支部会议、参加党内活动等培养教育形式。培养教育要涵盖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多方面。
3. 学院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八条 “推优”纪律
1.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班级内部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团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按照《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2. 入党“推优”工作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广大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厦门理工学院影视与传播学院委员会。